通向暴政之路
[網友投稿]

文:Mary Lo
上載日期:200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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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報因有兩條問題問及對亂倫及人獸交的看法而被裁定為二級不雅物品,主管人面對要坐牢的命運。此前該處亦曾為了一些宗教原因而要畢卡索的名畫穿衣服、米開蘭基羅的大衛像穿短褲。但現在最嚴重的,是濫用特區公器(影視處)迫害沒有反抗能力的學生。雖然我們反對色情文化,但更反對一些人濫用公器並用來對付沒有反抗能力的學生,使公器成為壓迫工具。學生報出現色情文字是有其不對的地方,但動輒為這些雞毛蒜皮之事加以刑罰、使其前途盡毀,毋疑是狼牙棒打仔。要知道刑法仍是國之兇器、不可濫用,二千多年前已是老生常談,為何竟出現在今日之香港?再說,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要打壓言論自由;往往是由打擊色情文化之類運動拉開序幕、不要忘記,文革正是由批判海瑞罷官一劇拉開的。我們是否仍要自掘墳墓? 

按照基本法,特區政府是必須在宗教上保持獨立,但我們看一看那個影視處的網頁,居然多處連到一些基督教機構(如突破、明光社等),使人懷疑影視處其實只是某些基督教教派的分支!由於影視處官員說了一句:「一句不文都是不雅」, 因此有人便找出一些聖經中的不文字句來明玩這些看來多是基督徒的審裁員,看一看他們如何處理。 而影視處的反應恰好表示其並非中立處事。 

自人類有歷史以來,異端邪說都是由一些冠冕堂皇的大道理開始。十字軍東征是為了收復聖地而最終演變為大屠殺;希特拉要拯救德國,拉登要收復伊斯蘭教土地,全都有十分漂亮的藉口。同樣,如果反色情文化用了錯誤的手法,亦有可能演變為暴政。然而在此大是大非的問題之下,所有民主黨派都噤若寒蟬,這代表什麼?我們亦在罵學生搞色情,但我們更要保障學生以至你我的自由人權,而言論自由是其中之重要部分,動輒以國家公器加上宗教思想去打擊別人、豈不是要返回士師記中的神權時代?而這時代是沒有民主沒有人權的(參看士師記)。再說、任何「正義」和「偉大」的思想亦可能做出邪惡的事:宗教戰爭三十年之戰殺了八百萬人,佔中歐人口三分之二,在內戰中可以殺如此多人,交戰中任何一方都沒有「正義」的藉口,而由這些血的教訓所換來之宗教自由、政教分離的現化社會政治文化基礎,是絕不能輕言退讓的。 

一直以來,很多出身民主黨派的大律師都愛指責中國法制落後,但在此事上使人懷疑香港之法制其實先進不了多少。中國自1907年沈家本在清末推動法制改革以來,一直都努力要把禮教與法律分離。法律只是對反社會行為加以制裁,而社會道德不是法律要處理的地方。中國自漢以來所形成的中華法系的最大的毛病是禮法不分、刑民混淆;為此、中國的法學家努力了一百年,在此問題上掙扎前進。但是,當中國老早已不會把一些純是個人行為操守的問題立法,香港卻在搞以德代法:我們可以對一些飛仔飛女破口大罵,但法律上不會因為他們奇裝異服而被抓去坐牢。有人會說:道德的最底線會擾亂社會、因此亦是非法的,正如飛哥飛女可以奇裝異服、但不可以脫光衣服上街,這一問題略涉及何謂底線。 

但在目前這一個問題當中,討論什麼是底線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它早已違反一個更基本的法律原則:公平及規範。無論是漢唐時代的中華法系,大英帝國的普通法系及羅馬帝國的成文法系,都在明確地要保持法律的公平、規範、穩定及可預見性。換句話說,天子犯法亦一視同仁,犯法者可預見刑罰,而守法者可預見何謂犯法, 但在此事中,上面四個原則通通失靈。同時,法律所定的底線不可以輕易更改:無論是上調下降,都必須要經一個公開及嚴密的程序,而非某一兩個人之喜好。

在此事上,可以看到不雅淫穢的審裁實際上並沒有固定的準則、只是按三幾個人之喜好而行之所謂「評審」。在此,投訴聖經之不雅其實是對此之一大考驗:要是中大學生過了底線,那明顯在底線之下的聖經又如何?還有作為清代「淫書之首」的《紅樓夢》、「神怪之首」的《封神榜》又如何,是不是因為它是文學名著而有所放寬?如果因為宗教理由可以放寬,那是不是「天父的兒女」之類的邪教又可以網開一面?如果要禁,是不是佛經亦要禁(無數佛經中都有暴力描寫——尤其是有關地獄的描寫,分分鐘比聖經更厲害)?如果說聖經是勸人向善的,因此即使有令人不快之描寫亦可接受?對不起,這已是道德問題:法律是不應在道德上有所優待,正如法律不可因為一個人作奸犯科而不對其人身安全作保護、亦不能因為一個人曾是國家英雄而免受法律制裁。 

除此之外,在此事上影視處亦違反了另一個民主政治之基本原則:三權分立。三權之分,並非單是小學生之類的司法、立法、行政分立如此簡單,而是為了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護,如果無法做到,即使一如希特拉大搞五權六權分立,仍是暴政,而只有兩權半之分立之英國(行政立法權同屬國會),仍是民主法治國家。即使在不承認三權理論之中國,仍要千方百計保障公、檢、 法各自獨立、司法機構不受行政機構影響,實際上亦是分權理論的法律部分另一縮水版。原因為何?因為即使是獨立的司法機構,亦可以成為暴政的來源。一般人只 會看到當司法機構被其他兩權所控制,暴政往往無可避免,但無法看到當司法機構擁有立法以致行政權的時候,暴政亦無可避免。為什麼,因為法律本身其實是對個 人的人權自由的一種侵犯,而法律正是國家使用暴力對付個人的依據,因此這種公器絕不可被人濫用!在沒有國家社會的時候,個人是只有自由而沒有保障的,為 此,法律的形成在於為保障社會整體利益而不得不對個人的自由及權利加以剝奪,但這種剝奪必須保持在最低的水平。如何保障此水平在最低點: 西方國家其實是有兩個板斧的: 一是民主,二是三權分立。由於為法律實際上是對個人自由及權利的一種侵犯,因此為了保護個人不被過份侵犯,在源頭上行政立法必須民主,但民主政治亦非萬應 靈丹,希特拉式 以大多數人去壓迫少數人絕對不會是民主制度、法國大革命式民主實際上是多數人借民主之名侵犯少數人之人權,如此之民主暴政是必須避免的。為了保護個人之自 由及權利(尤其是處弱勢的小數人),協助弱小的個人對強大國家公權提出挑戰,司法只是當中的最後防線,如果連這一個防線都消失,可真是冇眼睇。 

但這一防線不一定是因為司法不獨立而消失,相反亦可以因為司法干擾立法以至行政而消失。由於法官並非民主選舉產生,而法院亦非議會,法官以其一人獨大的地 位,本身亦非聖人;具備了所有人性弱點,在基因上已是暴政的溫床。之所以沒有源自司法機構暴政之出現是因為歷史上司法機構都只是行政機構的工具,要行暴政 亦沒有資格,在民主政治出現後司法機構亦只有一些可憐兮兮的對抗公權的力量,亦只有如此才可以發揮三權制衡的作用。然而這一個以法官個人為中心的司法制度 本身便是弱不禁風,行政權干預司法的事件在歷史上實在罄竹 難書,實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實際上亦先天具有所有制度上的缺憾:例如行政權力可以透過委任自己人法官、選擇審理法官、延緩昇遷甚至開除只是法律部門打工仔 的裁判官來操縱結果。一旦行政權力操控司法權,司法權只會淪為行政機構行使暴政的劊子手,成為希特勒之類「打擊日耳曼民族敵人」的工具。 

然而,即使司法權獲得獨立,一旦司法機構操縱行政立法權,不受操縱的司法機構的濫權基因更會發揮的淋漓盡致。誰來監督法官?此問題不再是空中樓閣,在普通 法地區此問題一直存在,只是在政治制度上加以補救而已。普通法制度的主要問題之一是司法機構可以以「案例」形式立法,而又可以「不適用」前法而更改法律。 作為普通法地區的香港遺傳了一切缺憾基因,而作為一個特區卻沒有承傳英美政治的補償機制。一旦司法權獨大,即可能被一些私心、個人利益或小團體所操控,搞 出一些周星馳「自查自抓自訴自審自閘」式的包青天事件。這些東西在電影世界可以是喜劇元素,但在現實中其實一點也不好笑。明朝的錦衣衛、希特勒的蓋世太保 正是天天在做這些「自查自抓自訴自審自閘」式的工作。可惜, 影視處在此時的工作方式亦是差不多。 

基督教可愛處之一是容忍不同的思想,即使互相因教義不同而爭吵不休,亦沒有人會試圖以暴力方法去對付另一方,更不會有人試圖以國家暴力機器之類的公權去對 付持不同意見的人,為何我們要容忍一些宗教狂熱份子如此做呢?這一點跟希特勒用國家暴力機構去統一德國基督教會兼對付反對的人有何分別?在此事之上, 看來影視處的唯一護身符是學生已過了一切社會道德的底線、但正如上面所說,此一藉口是站不住腳的。而聖經之不文,是否亦要「不雅」?在此問題上,正是考驗 特區政府的智慧的重大時機。看來如果處理不當,將暴露出特區法制的重大缺憾,隨時會有國際性的人權組織加入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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