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暴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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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Mary Lo
上载日期:200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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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学生报因有两条问题问及对乱伦及人兽交的看法而被裁定为二级不雅物品,主管人面对要坐牢的命运。此前该处亦曾为了一些宗教原因而要毕卡索的名画穿衣服、米开兰基罗的大卫像穿短裤。但现在最严重的,是滥用特区公器(影视处)迫害没有反抗能力的学生。虽然我们反对色情文化,但更反对一些人滥用公器并用来对付没有反抗能力的学生,使公器成为压迫工具。学生报出现色情文字是有其不对的地方,但动辄为这些鸡毛蒜皮之事加以刑罚、使其前途尽毁,毋疑是狼牙棒打仔。要知道刑法仍是国之凶器、不可滥用,二千多年前已是老生常谈,为何竟出现在今日之香港?再说,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要打压言论自由;往往是由打击色情文化之类运动拉开序幕、不要忘记,文革正是由批判海瑞罢官一剧拉开的。我们是否仍要自掘坟墓? 

按照基本法,特区政府是必须在宗教上保持独立,但我们看一看那个影视处的网页,居然多处连到一些基督教机构(如突破、明光社等),使人怀疑影视处其实只是某些基督教教派的分支!由于影视处官员说了一句:「一句不文都是不雅」, 因此有人便找出一些圣经中的不文字句来明玩这些看来多是基督徒的审裁员,看一看他们如何处理。 而影视处的反应恰好表示其并非中立处事。 

自人类有历史以来,异端邪说都是由一些冠冕堂皇的大道理开始。十字军东征是为了收复圣地而最终演变为大屠杀;希特拉要拯救德国,拉登要收复伊斯兰教土地,全都有十分漂亮的藉口。同样,如果反色情文化用了错误的手法,亦有可能演变为暴政。然而在此大是大非的问题之下,所有民主党派都噤若寒蝉,这代表什么?我们亦在骂学生搞色情,但我们更要保障学生以至你我的自由人权,而言论自由是其中之重要部分,动辄以国家公器加上宗教思想去打击别人、岂不是要返回士师记中的神权时代?而这时代是没有民主没有人权的(参看士师记)。再说、任何「正义」和「伟大」的思想亦可能做出邪恶的事:宗教战争三十年之战杀了八百万人,占中欧人口三分之二,在内战中可以杀如此多人,交战中任何一方都没有「正义」的藉口,而由这些血的教训所换来之宗教自由、政教分离的现化社会政治文化基础,是绝不能轻言退让的。 

一直以来,很多出身民主党派的大律师都爱指责中国法制落后,但在此事上使人怀疑香港之法制其实先进不了多少。中国自1907年沈家本在清末推动法制改革以来,一直都努力要把礼教与法律分离。法律只是对反社会行为加以制裁,而社会道德不是法律要处理的地方。中国自汉以来所形成的中华法系的最大的毛病是礼法不分、刑民混淆;为此、中国的法学家努力了一百年,在此问题上挣扎前进。但是,当中国老早已不会把一些纯是个人行为操守的问题立法,香港却在搞以德代法:我们可以对一些飞仔飞女破口大骂,但法律上不会因为他们奇装异服而被抓去坐牢。有人会说:道德的最底线会扰乱社会、因此亦是非法的,正如飞哥飞女可以奇装异服、但不可以脱光衣服上街,这一问题略涉及何谓底线。 

但在目前这一个问题当中,讨论什么是底线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早已违反一个更基本的法律原则:公平及规范。无论是汉唐时代的中华法系,大英帝国的普通法系及罗马帝国的成文法系,都在明确地要保持法律的公平、规范、稳定及可预见性。换句话说,天子犯法亦一视同仁,犯法者可预见刑罚,而守法者可预见何谓犯法, 但在此事中,上面四个原则通通失灵。同时,法律所定的底线不可以轻易更改:无论是上调下降,都必须要经一个公开及严密的程序,而非某一两个人之喜好。

在此事上,可以看到不雅淫秽的审裁实际上并没有固定的准则、只是按三几个人之喜好而行之所谓「评审」。在此,投诉圣经之不雅其实是对此之一大考验:要是中大学生过了底线,那明显在底线之下的圣经又如何?还有作为清代「淫书之首」的《红楼梦》、「神怪之首」的《封神榜》又如何,是不是因为它是文学名著而有所放宽?如果因为宗教理由可以放宽,那是不是「天父的儿女」之类的邪教又可以网开一面?如果要禁,是不是佛经亦要禁(无数佛经中都有暴力描写——尤其是有关地狱的描写,分分钟比圣经更厉害)?如果说圣经是劝人向善的,因此即使有令人不快之描写亦可接受?对不起,这已是道德问题:法律是不应在道德上有所优待,正如法律不可因为一个人作奸犯科而不对其人身安全作保护、亦不能因为一个人曾是国家英雄而免受法律制裁。 

除此之外,在此事上影视处亦违反了另一个民主政治之基本原则:三权分立。三权之分,并非单是小学生之类的司法、立法、行政分立如此简单,而是为了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如果无法做到,即使一如希特拉大搞五权六权分立,仍是暴政,而只有两权半之分立之英国(行政立法权同属国会),仍是民主法治国家。即使在不承认三权理论之中国,仍要千方百计保障公、检、 法各自独立、司法机构不受行政机构影响,实际上亦是分权理论的法律部分另一缩水版。原因为何?因为即使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亦可以成为暴政的来源。一般人只 会看到当司法机构被其他两权所控制,暴政往往无可避免,但无法看到当司法机构拥有立法以致行政权的时候,暴政亦无可避免。为什么,因为法律本身其实是对个 人的人权自由的一种侵犯,而法律正是国家使用暴力对付个人的依据,因此这种公器绝不可被人滥用!在没有国家社会的时候,个人是只有自由而没有保障的,为 此,法律的形成在于为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不得不对个人的自由及权利加以剥夺,但这种剥夺必须保持在最低的水平。如何保障此水平在最低点: 西方国家其实是有两个板斧的: 一是民主,二是三权分立。由于为法律实际上是对个人自由及权利的一种侵犯,因此为了保护个人不被过份侵犯,在源头上行政立法必须民主,但民主政治亦非万应 灵丹,希特拉式 以大多数人去压迫少数人绝对不会是民主制度、法国大革命式民主实际上是多数人借民主之名侵犯少数人之人权,如此之民主暴政是必须避免的。为了保护个人之自 由及权利(尤其是处弱势的小数人),协助弱小的个人对强大国家公权提出挑战,司法只是当中的最后防线,如果连这一个防线都消失,可真是冇眼睇。 

但这一防线不一定是因为司法不独立而消失,相反亦可以因为司法干扰立法以至行政而消失。由于法官并非民主选举产生,而法院亦非议会,法官以其一人独大的地 位,本身亦非圣人;具备了所有人性弱点,在基因上已是暴政的温床。之所以没有源自司法机构暴政之出现是因为历史上司法机构都只是行政机构的工具,要行暴政 亦没有资格,在民主政治出现后司法机构亦只有一些可怜兮兮的对抗公权的力量,亦只有如此才可以发挥三权制衡的作用。然而这一个以法官个人为中心的司法制度 本身便是弱不禁风,行政权干预司法的事件在历史上实在罄竹 难书,实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实际上亦先天具有所有制度上的缺憾:例如行政权力可以透过委任自己人法官、选择审理法官、延缓升迁甚至开除只是法律部门打工仔 的裁判官来操纵结果。一旦行政权力操控司法权,司法权只会沦为行政机构行使暴政的刽子手,成为希特勒之类「打击日耳曼民族敌人」的工具。 

然而,即使司法权获得独立,一旦司法机构操纵行政立法权,不受操纵的司法机构的滥权基因更会发挥的淋漓尽致。谁来监督法官?此问题不再是空中楼阁,在普通 法地区此问题一直存在,只是在政治制度上加以补救而已。普通法制度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司法机构可以以「案例」形式立法,而又可以「不适用」前法而更改法律。 作为普通法地区的香港遗传了一切缺憾基因,而作为一个特区却没有承传英美政治的补偿机制。一旦司法权独大,即可能被一些私心、个人利益或小团体所操控,搞 出一些周星驰「自查自抓自诉自审自闸」式的包青天事件。这些东西在电影世界可以是喜剧元素,但在现实中其实一点也不好笑。明朝的锦衣卫、希特勒的盖世太保 正是天天在做这些「自查自抓自诉自审自闸」式的工作。可惜, 影视处在此时的工作方式亦是差不多。 

基督教可爱处之一是容忍不同的思想,即使互相因教义不同而争吵不休,亦没有人会试图以暴力方法去对付另一方,更不会有人试图以国家暴力机器之类的公权去对 付持不同意见的人,为何我们要容忍一些宗教狂热份子如此做呢?这一点跟希特勒用国家暴力机构去统一德国基督教会兼对付反对的人有何分别?在此事之上, 看来影视处的唯一护身符是学生已过了一切社会道德的底线、但正如上面所说,此一藉口是站不住脚的。而圣经之不文,是否亦要「不雅」?在此问题上,正是考验 特区政府的智慧的重大时机。看来如果处理不当,将暴露出特区法制的重大缺憾,随时会有国际性的人权组织加入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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